关于印发《虹口区促进碳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优惠政策 |2024-01-17

关于印发《虹口区促进碳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促进碳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金融工作局2022年8月18日  


虹口区促进碳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21]27 号 )的文件精神,积极融入和服务本市金融中心和绿色金融枢纽建设的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北外滩建设成为上海绿色金融枢纽核心及碳金融集聚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安排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虹口范围内设立,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碳金融类企业及功能性机构

碳金融类企业,是指从事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碳资产开发与管理、碳市场咨询培训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功能性机构,是指为碳金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财务管理、创业孵化等服务的机构; 碳金融领域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 所需扶持资金从区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由区金融工作局按照专项资金政策规定实施


二、鼓励碳金融类企业和功能性机构落户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碳金融类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的 3%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碳金融类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8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碳金融类企业、功能性机构,在虹口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给予年租金的 20%补贴.租金偏离市场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补贴。租房补贴每年不超过300 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提升产业发展环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参与市场拓展和产业交流。对经区金融局推荐参加全国、上海市举办的各类博览会、人才交流会以及相关活动,进行展览展示的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 7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各类具有一定影响力、优化本区绿色金融领域碳金融产业发展环境的会议或主题展览等活动落户虹口,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别、国家级别以及地方级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 万、50 万和 30 万元的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会展实际发生总费用的 50%。


四、加强人才扶持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总部型机构特征的碳金融类企业、功能性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包含但不限于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安家费补贴若上述人员在上海购置自有住房的,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 50万元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安家费补贴就高、但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鼓励新引进的碳金融类企业、功能性机构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学习和深造,根据企业规模,对担任副总经理或相当级别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按其对企业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条 对碳金融高端人才在签证办理、人才引进、就业许可、资格认证、居住证积分、人才公寓申请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对符合申办本市户籍和人才居住证条件的重点人才,建立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便捷医疗、子女入学等服务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碳金融企业、功能性机构的各类管理人员和研发骨干人员,经认定,入驻虹口区人才公寓或租赁自用居住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租房租金的 1/3 给予补贴,每人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0 元/月,补贴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五、附则

第十二条 对同一企业,如遇同时享受本区多项扶持政策时,同类扶持政策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一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扶持资金总和以其产生的区域贡献为限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